1原辅材料
1.1 原料
1.1.1 生产企业应当督促动植物原料供应商根据良好农业规范和良好种植规范(GAP)建立控制来自于空气、土壤、水、饲料、肥料中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的管理体系。生产企业通过核查供应商的管理文件、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供应商控制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当供应商没有建立上述管理体系时,生产企业应当制定适当的控制计划对动植物原料安全性进行有效的控制,或者直接作为HACCP计划的一部分;
1.1.2 罐头食品生产加工所使用的各种原料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农兽药残留、激素残留、抗生素残留、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需要控制的物质等必须符合进口国有关限量规定;
1.1.3 生产所用的肉禽类原料必须采用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的畜禽。宰前宰后经兽医检验合格,具有兽医卫生检疫合格证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符合进口国对肉、禽类原料生产加工、检验检疫的具体要求。进口肉禽原料必须来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国外肉类生产企业,附有出口国家或地区官方兽医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书和口岸检验检疫合格证书;肉禽原料应当在适当的温度条件下储藏和运输,保持清洁卫生;
1.1.4 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新鲜植物性原料从采摘、收购到进厂加工的时限、运输条件以及运输途中原料的保存条件;
1.1.1 罐头加工所用原辅材料的质量应当符合罐头成品的质量控制需要;
1.1.6罐头加工所用添加剂种类应是国家或进口国主管部门准许使用的,并且在规定的剂量范围内使用。
1.2 水、冰
1.2.1水质要求
1.2.1.1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水以及制冰用水必须符合GB 1749的规定。杀菌排放冷却水的余氯含量不低于0.1ppm。循环使用的冷却水在再次使用前必须经过净化处理;
1.2.1.2 与食品或者食品加工表面接触的蒸汽不得含有可能危害健康或者可能污染加工品的杂质。
1.2.2 水质管理
1.2.2.1 应该每年2次由区县级或以上的卫生部门对生产用水按GB 1749进行全项目的水质检验,取样地点在生产企业的总入水口;
1.2.2.2 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应对厂区内所有的生产、检验用水的出水口进行编号,制定水质检验计划,每年不少于两次根据GB1749的规定按出水口编号对水质进行部分项目的检验,检验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色,浑浊度,气味(嗅和味),pH值,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和游离余氯等;
1.2.2.3 生产企业自备水源或者自行设置水处理装置的,应当按照GB1749控制水质,按1.2.2.1和1.2.2.2的要求控制和检验水质,适当增加检验次数;
1.2.2.4 生产企业自行设置贮水箱或贮水塔的,应制定对这些设备的清洗程序、清洗效果的检查程序并实施;
1.2.2.1 软饮料罐头生产中,作为食品有效成份的添加水还应符合GB10791中“软饮料水质标准”,每天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检验;
1.2.2.6 加工用水的管道应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
1.3 容器
1.3.1 外采购容器
1.3.1.1 容器供应商在罐头容器生产中必须按SN0400中有关规定对容器密封性能进行控制,使用规范的生产、检验记录;
1.3.1.2 容器供应商在容器交付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交收检验,并且提供容器生产过程有关的生产记录及检验记录;
1.3.1.3 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在使用外采购容器时必须审核容器供应商递交的生产、检验记录,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1.3.1.4 主管机构根据需要对容器供应商进行管理。
1.3.2 卫生要求
1.3.2.1 罐头生产所使用容器的材质、内涂料、接缝补涂料及密封胶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保持清洁卫生;
1.3.2.2 制造容器的高分子材料、内涂料、接缝补涂料及密封胶必须进行毒理试验。国产的由区县级及以上的卫生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具无毒、适合食品加工使用的证明;进口的须由生产国官方卫生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证明。
1.4 验收
1.4.1 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对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使用;
1.4.2 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原辅材料验收的质量标准,并经企业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部门正式批准。
1.1缺陷控制
1.1.1 缺陷分类
| 规格参数 |
| 型号 |
齐全 |
适用范围 |
齐全 |
| 规格尺寸 |
齐全 (mm) |
直径 |
齐全 (mm) |
| 厚度 |
齐全 (mm) |
品牌 |
卓越 |
| 类型 |
半球形 |
样品或现货 |
现货 |
| 是否进口 |
否 |
是否标准件 |
标准件 |
| 加工定制 |
是 |
材质 |
碳钢 |
| 产地 |
河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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